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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結論我不認同。如果公司債是通證化,公司其他部份資產非通證化,那公司破產就把其他資產該分給債權人的部份通證化,按比例匯給通證化公司債持有者位址就好。如果公司有其他資產已通證化就更簡單,發公司債時直接用智能合約,寫明接受司法方的簽名訊息,說公司破產就自動執行匯給各債權人,或讓債權人能去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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